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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孩持刀抢钱未果,逼迫花季少女脱光衣服,并致多处刀伤。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虽然警方并没有一放了之,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问题,跟其父母进行专门沟通,还介绍过相关管教所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也专门到相关机构去看过,但最终没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养。(7月2日《中国青年报》)
这一起未成年人犯罪,警方抓捕和立即释放,都于法有据。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应承担相关监管责任,可除了施害方与被害方家庭有未达成协议的赔偿之外,我们尚未看到施害男孩的监护人承担了什么责任,未感觉到施害方父母的愧疚与不安。其父最终拒绝“政府收容教养”,难怪受害者母亲忧思不断,难怪她发出“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的锥心之问。
三个多月过去了,受害女生住院16天里瘦了10斤,以往活泼开朗,现在变得寡言少语,年级300名中成绩排29名,前几天考试落到了40名之后。对施害者在法律之外的严厉管教,如果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和家长,随着受害者的心智一天天成熟,我们怎能不联想起前不久发生在甘肃庆阳的被害女孩,最终一步步酿成的跳楼悲剧?
不管人们关于调整刑事法律年龄门槛有多么充分的理由,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我们都要拥护法律部门依法释放。但也要坚决防止《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坏人犯罪的防弹衣,更不能纵容家长“护犊”的过度保护。所谓少年司法体系不健全,不应成为让施害者继续沦落,让受害者心灵之痛缺失抚慰的理由。
人文主义先驱但丁的《神曲》,之所以将人死之后的灵魂分别置于“地狱”“炼狱”和“天堂”之中,那是根据罪孽的轻重各就各位:不管是教皇还是普通人,做过坏事的就要在地狱接受惩罚。地狱是一个巨大无比的深渊,从地面通到地心,形状像古罗马圆形剧场,至上而下,由大到小;罪孽较轻的才有资格去“炼狱”,“炼狱”是一座雄伟的高山,需要接受炼狱者,只有经过一层层艰难跋涉,才能到达山顶,领略光明。
法律是对人文思想的抽象凝结,构成人们行为的底线。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追究,就是说他们羸弱的人生还不能承受牢狱之重,文明社会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特别的包容。为此,法律给未成年人打开了进入“炼狱”的另一扇门。进去了,就有希望获得重生。当然,这“炼狱”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政府教养机构。
但作为一个敢于持刀抢钱的男孩,这种贪婪、冷酷的性格与作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家庭环境及教育,由此可见一斑。事发后几个月,施害男生家庭少有获得受害者理解的反应,特别是对“政府收容教养”的拒绝,很可能以辍学不了了之,就成了一个令人发怵的负能量示范。女孩母亲担心还会遭到报复,当地家长对上学的孩子自此都选择亲自接送,人心冷暖,不能麻木不仁。
其实,“地狱”和“炼狱”只隔着一层纸,小孩子也许不懂,家长可不能糊涂。往下掉很容易,地狱可是个漏斗,一步不慎,越陷越深,人生有可能万劫不复。少年重复犯罪,小错变成大罪,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社会和家庭要形成共识和合力,坦然促成施害者接受“炼狱”,孩子不仅有重生的可能,只要他接受管教,肯于登攀,向往光明,仍然会有自己未来的乐园或天堂。
文/易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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