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1.体检人选。面试结束后,按照选聘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该岗位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选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岗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2.体检时间、地点:体检由市、区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3.体检标准。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不予聘用。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聘用,并参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由市、区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考察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的重点是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报考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不予聘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参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递补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六、选聘人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1.选聘的大学生党建指导员不纳入编制内管理,为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开展岗前培训。
2.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给予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与用人单位签署为期3年(一个聘期)的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实行合同聘用管理。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支付其试用期的工资。
3.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由市、区县委组织部分别研究聘用人员名单和劳务派遣单位,选聘的党建指导员工作期限为3年。一个聘期满后,根据德才表现、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续签一个聘期合同,但不得超过两个聘期;两个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4.工资待遇标准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确定,按月发放,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工资代发单位代扣代缴。按国家政策享受的其他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聘用人员具体表现研究落实。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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